提名委员会
謝瑞麟珠寶(國際)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 职权范围

成立

  • 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2012年3月30日根据公司细则第120条成立提名委员会(「委员会」)。

成员

  • 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并不少于三位成员,其大部份委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至少一名成员为不同性别。
  •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 4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

秘书

  •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担任委员会秘书。如公司秘书缺席任何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可任命其他人担任委员会会议秘书。

出席会议

  • 委员会可邀请其他董事会成员及/或行政总裁港如其不是提名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人可出席全部或任何部份会议。

会议次数

  • 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会议。

职权

  •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如认为有需要(在事先讨论有关的成本),获得集团外的专业意见。
  • 委员会获提供足够资源履行职责。

股东周年大会

  • 委员会主席(或倘其缺席会议,则为其正式委任代表)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作好准备回应任何股东就委员会活动的提问。

职责

  • 委员会的工作应包括:
    •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或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工作经验),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支援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 根据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要求的考虑因素,检讨及评估各董事对董事会投入之时间及贡献,以及董事能否有效履行其职责;及
    • 定期检讨本公司之董事提名政策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就任何建议修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报告程序

  • 委员会须于适当时候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及建议。
  • 秘书须分发委员会会议纪录予全体董事会成员。

刊发职权范围

  • 委员会须应要求提供此等职权范围,并将此等职权范围上载于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