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员会
謝瑞麟珠寶(國際)有限公司
薪酬委员会: 职权范围

成立

  • 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 2002 年 3 月 27 日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成立薪酬委员会(「委员会」)。

成员

  • 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并不少于三位成员,其大部份委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委员会主席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

秘书

  •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担任委员会秘书。如公司秘书缺席任何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可任命其他人担任委员会会议秘书。

会议次数

  • 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会议。

书面决议案

  • 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其效力及作用与于正式召开及举行之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无异。

职权

  • 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在事先讨论成本后,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寻求适当的独立专业意见。
  • 委员会获提供足够资源履行职责。

股东周年大会

  • 委员会主席(或倘其缺席会议,则为其正式委任代表)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作好准备回应任何股东就委员会活动的提问。

职责

  • 委员会的工作应包括:
    •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 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 审阅及/或批准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及
    • 符合不时按董事会指定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所载或法律、规则及/或规例所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规例。

报告程序

  • 委员会秘书应传阅委员会会议纪录及书面决议案予全体董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