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委員會
謝瑞麟珠寶(國際)有限公司
提名委員會: 職權範圍
提名委員會: 職權範圍
成立
- 謝瑞麟珠寶(國際)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於2012年3月30日根據公司細則第120條成立提名委員會(「委員會」)。
成員
- 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會委任並不少於三位成員,其大部份委員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至少一名成員為不同性別。
-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
- 4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
秘書
-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擔任委員會秘書。如公司秘書缺席任何委員會會議,委員會可任命其他人擔任委員會會議秘書。
出席會議
- 委員會可邀請其他董事會成員及/或行政總裁港如其不是提名委員會成員)及其他人可出席全部或任何部份會議。
會議次數
- 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會議。
職權
- 董事會授權委員會如認為有需要(在事先討論有關的成本),獲得集團外的專業意見。
- 委員會獲提供足夠資源履行職責。
股東週年大會
- 委員會主席(或倘其缺席會議,則為其正式委任代表)須出席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並作好準備回應任何股東就委員會活動的提問。
職責
- 委員會的工作應包括:
-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組成及或多元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專業工作經驗),協助董事會編制董事會技能表,並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會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支援定期評估董事會表現;
- 根據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之要求的考慮因素,檢討及評估各董事對董事會投入之時間及貢獻,以及董事能否有效履行其職責;及
- 定期檢討本公司之董事提名政策及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並就任何建議修訂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報告程序
- 委員會須於適當時候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及建議。
- 秘書須分發委員會會議紀錄予全體董事會成員。
刊發職權範圍
- 委員會須應要求提供此等職權範圍,並將此等職權範圍上載於本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