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員會
謝瑞麟珠寶(國際)有限公司
薪酬委員會: 職權範圍

成立

  • 謝瑞麟珠寶(國際)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於 2002 年 3 月 27 日根據本公司的公司細則成立薪酬委員會(「委員會」)。

成員

  • 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會委任並不少於三位成員,其大部份委員應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 委員會主席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 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

秘書

  •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擔任委員會秘書。如公司秘書缺席任何委員會會議,委員會可任命其他人擔任委員會會議秘書。

會議次數

  • 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會議。

書面決議案

  • 由委員會全體成員簽署之書面決議案,其效力及作用與於正式召開及舉行之委員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無異。

職權

  • 委員會經董事會授權,在事先討論成本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尋求適當的獨立專業意見。
  • 委員會獲提供足夠資源履行職責。

股東週年大會

  • 委員會主席(或倘其缺席會議,則為其正式委任代表)須出席本公司的股東週年大會,並作好準備回應任何股東就委員會活動的提問。

職責

  • 委員會的工作應包括:
    • 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及就設立正規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訂薪酬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因應董事會所訂企業方針及目標而檢討及批准管理層的薪酬建議;
    • 獲董事會轉授責任,釐定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

      此應包括非金錢利益、退休金權利及賠償金額(包括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的賠償);
    • 就非執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考慮同類公司支付的薪酬、須付出的時間及職責、以及集團內其他職位的僱用條件;
    • 檢討及批准向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就其喪失或終止職務或委任而須支付的賠償,以確保該等賠償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賠償亦須公平合理,不致過多;
    • 檢討及批准因董事行為失當而解僱或罷免有關董事所涉及的賠償安排,以確保該等安排與合約條款一致;若未能與合約條款一致,有關賠償亦須合理適當;
    • 確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定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不得參與釐定其本身的薪酬;
    • 審閱及/或批准上市規則第十七章所述有關股份計劃的事宜;及
    • 符合不時按董事會指定或本公司的公司細則所載或法律、規則及/或規例所定的任何要求、指示及規例。

報告程序

  • 委員會秘書應傳閱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書面決議案予全體董事會成員。